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13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即进行调解、和解,进行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等。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刘雅欣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