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3356号之一
原告:胡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诚,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调解、和解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与被告株洲某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思
书 记 员 胡 裕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