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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admin 2021-1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473人阅读

()决字【2008】第1168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09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XXXX,

 

单位及职业XX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08101日早上8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

 

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08101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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