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拒不还债时,债权人就要想办法讨债。但实践中一些债权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采用了不合法的讨债手段,触犯了法律。那么,合法讨债的方法有什么?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
2、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3、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债务律师点评:合法讨债的方式都是建立在采取法律认可的追债方式基础上的,我们给大家例举几种便捷方式: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用于保证债务履行的,可以优先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以抵押物、质押物优先要求受偿。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债权债务双方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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