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在不同的情形下,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在相互变化着的。这也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不同行业的各项法规。其中,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了解一下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将来有不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因为它属于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所以也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几点: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还指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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