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人贩子,必然是深恶痛绝、咬牙切齿,多少家庭因为人贩子的一己私利而家破人亡,又有多少孩子被拐的父母一踏上寻子之路数十年,至今却没有任何消息。网民们也曾纷纷表态:“最好是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一律判死刑,这样就肯定不会有人贩子了,那么为什么不规定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一、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违反《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用大白话来讲就是:量刑要和罪行轻重相联系,重罪就判重一点,轻罪就判轻一点。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式,虽然拐卖儿童的罪行也很严重,但在刑法所规定的诸多罪行之中却不算最严重的。例如说,如果拐卖儿童一律被判死刑,谋杀却只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就会造成整部《刑罚》的罪责刑不统一。
二、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会降低罪犯自首、立功的意愿。
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是对自首和立功的规定。自首,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立功,即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那么人贩子的自首、立功表现就不会产生任何减轻刑罚的效果。这样一来,人贩子就更不会积极主动去自首、立功。一旦被通缉,肯定是尽可能能躲多久就躲多久。即使被抓住了,也不会供出其他人贩子的罪行。
三、可能会导致人贩子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死刑已经是最严厉的刑罚了,也就是说,如果人贩子实施了拐卖行为,将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再实施其他任何种类数量的犯罪行为,最终依然还是会被判处死刑。举个例子,有一个不懂法律的小明,一天他拐卖了一个小孩,后来才知道人贩子一律死刑。他这时候会想:反正我都要被判死刑了,再去干其他坏事都无所谓了。于是小明去到了仇人家里,放了一把火将仇人一家全部烧死。(该例子为虚构)这样来看,规定人贩子一律死刑,表面上减少了拐卖犯罪的发生,实际上反而导致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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