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
(为设立基金提供担保用)
文书简介
担保函(为设立基金提供担保用)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而出具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
担保函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应被担保人 要求, 为其 轮于××××年××月
××日 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法院(××××)×海法限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基金数额
及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保证在贵院分配该笔基金时,按贵院通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标题:写“担保函”。
2. 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3. 内容:可以写“应被担保人 要求,(担保人)为其
轮(写明名称)××××年××月××日(写明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某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基金数额
(写明货币种类及金额)及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担保人)保证在贵院分配该笔基金时,按贵院通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指定账
户”。
4. 尾部:写明致送法院名称,担保人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最后注明日期。实例示范
甲货轮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安渡32”轮,于2013年4月5日从连云港出发,向上海外高桥码头运输煤炭。在即将抵达目的地时,受到风浪袭击,与停靠在上海外高桥码头的乙船务公司所属的“安宁2”轮相
撞,给该艘轮船造成一定损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
2014年1月14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
请。该公司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218500 元人民币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乙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要求甲公司为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随 后,应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找到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以公司的部分资产为甲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并出具了相应的担保函。
担保函
担保人: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某,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担保人:甲货轮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货轮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应被担保人甲货轮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安渡32”轮于2013年4月5日在即将停靠时与停留在上海外高桥码头 的“安宁2”轮发生碰撞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上海海事法院(2013)第×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基金数额218500元及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在贵院分配该笔基金时,按贵院通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担保人: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2014年11月3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零八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
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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