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
文书简介
这里所说的财产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为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分割财产的情况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能分割个人财产。那么,就需要注意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文书样式
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姓名: ,民族: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 ,民族: ,年龄: ,住
址: ,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由于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现就婚内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一、
二、
三、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签字、盖章) 女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子女、离婚原因。
2. 写明双方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以及如何分割:写明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各部分都归谁所有。
4. 夫妻共同债务清单以及如何分担:写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哪些,这些债务该由谁负责清偿,清偿的具体份额是多少。
5.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如何进行转移以及无法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写明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一方如何协助另一方办理。如果财产无法分割,所有权归属以及处理方式。
6.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写明以什么方式履行协议,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履行完协议。
7. 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写明如果一方或双方不遵守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实例示范
于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自从2012年12月方某生下一子于小某后,两人经常为照顾孩子以及家务活吵闹,双方父母也多次劝说两人,但都无济于事,最终两人达成共识,自愿离婚。现准备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起草一个书面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于某,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市××县××路×号,身份证号:××××××19770610××××。
女方:方某,满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市××县××路×号,身份证号:××××××19800225××××。
协议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小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两人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1年5月购买的登记在于某名下的住房一套(位于××市××县东风大街×号×楼×单元×室),系于某与方某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房归于某所有,于某向方某支付购房款25万元;
二、2011年10月购买的价值18万元的轿车登记在方某名下,该轿车归方某所有;
三、2012年10月、2013年5月所购的价值8万元的金条及黄金饰品归方某所有;
四、婚后双方工作收入归自己支配,各自工资卡中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五、儿子于小某随母亲方某生活,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
六、双方结婚时父母购买的结婚用品及家具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及所购物品归各自所有;
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债权债务。
男方:于某女方:方某 2018年8月18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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