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陈帅旗妨害信用卡管理篇案((2020)豫0922刑初61号)
【案情】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帅旗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并通过QQ、微信联系上线“达达”(QQ昵称),以邮寄的方式向“达达”出售收买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陈帅旗以上述方式收买并出售他人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共计346套,每套抽取差价200元,陈帅旗非法获利共计69200元。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帅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陈帅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吴锋妨害信用卡管理卡((2020)鄂07刑终20号)
【案情】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锋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指使汪某3、汪某1、汪某2等人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23张,后吴锋非法持有上述银行卡并转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7万元。
【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被告人吴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