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微信钱包是绑过前老板的银行卡,但现在账户里都是我自己的钱了,前老板欠钱不还,怎么还冻结了我微信里的钱呢?”近日,魏某发现自己微信账户里20余万元被冻结无法取出,急忙来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基 本 案 情
原来,魏某曾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出纳,工作中总有一些客户直接通过微信向他支付款项。老板于某为防止款项落入魏某口袋,要求魏某用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绑定银行卡。
2016年底,魏某离开原单位,创办了自己的公司。虽然及时将微信与于某的银行卡解绑,但迟迟未重新进行实名认证。
2020年,因于某有借款未还,被起诉到法院。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于某名下的财产,其中就包括实名认证为于某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当魏某得知自己的微信资金被冻结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魏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庭上,魏某称离开机械公司后,该微信账户完全由他个人支配,用于生活消费、给员工发放工资、生意往来等,与前老板于某已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他所说的种种并未得到证据支撑。通过调取交易记录,法官发现近几年魏某的微信账户流水中,仍有多笔是与原机械公司客户的资金往来。
据此,法院认为,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账户在魏某离开机械公司后,与于某之间做了明确切割。魏某作为专业的财会人员及公司经营者,理应尽早办理于某在其微信账号开设的财付通账户的注销、重新认证等手续。但魏某完全不考虑资金安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怠于办理变更手续,有悖常理,不能排除其与于某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魏某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钱包、支付宝等电子钱包账户也纳入法院的查控范围内,案外人若主张其是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真实的借用账户事实;
(2)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账户有排他的控制权;
(3)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特定化,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
(4)未损害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即在申请执行人债权形成之时,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中不包括案涉被执行人账户资金。
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账户资金的权属问题,往往难以举证。法官提醒大家,若有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应及早更换,让账户归属“名副其实”。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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