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是什么?出于企业运营发展的利益的保障,很多企业对于公司重要人员的离职发展问题是非常慎重的,在员工离职时会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企业方提供一定的补偿通过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参与某些领域职业。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1、竞业禁止是有关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始终遵守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3、当违反竞业禁止后。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甚至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竞业限制的的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一般在劳动者离职后适用,但是不能超过两年。
3、违反竞业限制后,劳动者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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