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都有什么?我们每个人的义务,都是建立在相关的法律依据上形成的,并不会无缘无故的被取消或者被替代。与此对应的,我们的权利,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使。那像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
作为一种自助救济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3、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来了解下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首先在于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要注意的是,解约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相对方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另外,解约权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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