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指施。
一、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面的因素可能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主观因素主要为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吊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提到赔偿。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之后申请。
2、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房地产、有价证券、车辆、股权、其他财产性权利等等。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提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图1:裁判文书
图2: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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