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多种维权渠道,劳动仲裁就是其中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对所有申请都会受理的,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格: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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