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一事不再理”?这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原则规定。说白了,就是同一个事情不能重复起诉,不能重复要求法院处理,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是避免同一件事情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司法解释的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里面大家重点关注构成重复起诉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在诉讼过程中,这个好理解,就是法院正在审理中还没有作出生效判决,这个时候不能就同一件事情再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关于裁判生效后,指的是这个事情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裁判,同一件事情就不能再起诉了,这是基于法院裁决的既判力作用。判决是已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认定和处理,不能再重复起诉。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视为具有既判力作用。但是裁定一般情况下没有既判力作用,只有个别裁定有既判力,比如关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裁定就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以该请求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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