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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民初22371号
案情简介:原告潘某与被继承人徐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徐某1、徐某2。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号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徐某3名下(2010年3月16日取得所有权)。2012年11月23日,徐某3书写《遗书》,主要内容为“我家的房子财产是我和老伴共有的,我故后我的一半也归老伴潘某同志所有。特此说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落款处徐某3签名、捺印”。2018年12月19日,被继承人徐某3去世。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原告潘某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徐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号的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徐某1、徐某2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同意按照徐某3的遗嘱继承,徐某3的遗嘱的含义是“我的一半也归老伴潘某所有”,即50%的一半就是25%,所以被告同意按照徐某3的遗嘱进行遗产继承,故被告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12.5%产权份额。被告从未想过要分财产,直到起诉前被告都从未看到过遗嘱,也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就连抚恤金被告也从没有要求分割过,而是都同意全部转入到原告账户中。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3留有遗嘱,该遗嘱系徐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按照徐某3的遗书(遗嘱)要求继承诉争房屋。诉讼中,二被告对徐某3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徐某3的遗嘱只处分了其享有的份额的一半(25%),另外的一半(25%)应由被告继承。应当指出,徐某3在遗嘱中明确诉争房屋由其与原告共有,其对于属于自己的部分即该房屋所有权的一半(50%)予以处分,订立遗嘱由原告继承其份额。二被告所持观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主要是对被继承人徐某3遗嘱的理解。对遗嘱的理解不应当断章取义,应结合前后文进行分析。徐某3前句说的很清楚,房子是徐某3和潘某共有的。因此“我故后我的一半也归老伴潘某同志所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被继承人在处分房子中自己的一半,由潘某继承。综上,法院判决合理,应当按照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房屋归潘某所有。
律师建议:遗嘱未必是都有效的。因此在书写遗嘱时,一定要确保其有效。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留下遗嘱。必要时可以寻找律师帮助您代书遗嘱。遗嘱的作用非常关键,体现着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还可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分配不均的问题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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