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宋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宋某1、宋某2、宋某3。1998年10月16日,宋某购买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x号楼x段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999年9月3日,涉案房屋登记于宋某名下。宋某于2005年5月12日死亡,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死亡。
宋某3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主张王某、宋某曾经口头留下过遗嘱,把房产留给宋某3及宋某3儿子;王某生前经常住院,宋某1从未尽过子女的义务,未曾陪护过一夜床;宋某、王某的丧葬费全是由宋某3一人承担的,礼金却是宋某1和宋某2收下的;其印象中王某名下有工商银行的大额存单两张,一张二十多万元,一张十多万元;宋某、王某去世后,宋某1和宋某2只去扫过一次墓;宋某1和宋某2都是国家公务员,有固定收入,其本人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有多种疾病,且还有幼女需要抚养,希望在房产分割中予以考虑。
原告宋某1诉求:1.判令原被告三人按法定继承方式均等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x号楼x段604室的房屋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3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分房前,应先解决其爱人户口进京问题以及其母亲生前的两笔大额存单以及金项链问题。
法院判决:针对宋某3所述王某名下存单事宜,经本院查询,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查到存单信息,只有账号为×××活期账户中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余额为7.44元,且自开户日起至查询之日止无任何交易信息。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宋某3主张宋某、王某有口头遗嘱,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无法采信,本案对宋某、王某名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宋某3主张其对王某尽过较多抚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采信。另宋某3所主张的解决其爱人户口进京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其所提其他答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分析:如果王某与宋某有留下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本案中,宋某3主张宋某与王某有留下口头遗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不被法院认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一般都是平分,宋某3主张其尽过较多抚养义务,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配遗产,合理。
律师建议:通过本案,我们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空口无凭,法院是不能准予诉求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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