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如何界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存在争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但不是绝对,也不能完全照搬,更不是必须应当按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权参与分配的人也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应当仅限于和死者有经济关联关系的近亲属,即应当是和死者存在“经济共同关系”、或者叫“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是对死者的近亲属未来可预期的损失的赔偿。尽管《民法典》对于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不等于这些近亲属就是平分。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不是现实利益的减损,是死者本来应该增加但因死亡而未能增加的财产,不是死者死亡时的现实权利,也不是死者的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损失。那么,就必须在近亲属中区分是否与死者存在“经济共同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因为死者的死亡而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减损影响的近亲属才可以,比如说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或导致家庭共同财产减少。一般情况下,成年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本都是独立一个家庭,独立生活,他们与死者基本不存在经济共同关系,他们很有可能会被排除在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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