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辈份不同且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长辈年龄小于晚辈的,如何处理?关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顺序推定问题,之前跟大家讲过,主要是《民法典》1121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辈份不同且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推定长辈先死亡。这是因为根据一般的自然规律和我们的生活经验,依据相关的统计,通常情况下都是长辈先死亡。所以,推定长辈先死亡既尊重了自然规律,又可以避免遗产的逆向流转。但是如果晚辈未成年,我们认为应当推定未成年的晚辈先死亡比较合理,但是《民法典》没有对此进行区分。
这里跟大家讲的这个问题是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而且不是个例。假设是长辈的年龄小于晚辈,如果还是一律推定长辈先死亡,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考量长辈和晚辈各自的年龄和身体素质条件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并以年龄为主要判断标准,适宜推定年龄大的先死亡。尽管说长辈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一般强于晚辈,但也仅限于成年后的年轻阶段,如果是已经步入了老年阶段,年龄越大意味着身体素质条件就越差,风险防范能力就越低。因此,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长辈的年龄小于晚辈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甚至应当推定晚辈先于长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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