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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可继承的份额吗?是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我国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采取的是“代表权说”的观点,基于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也规定了,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所以,关于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所谓的代表权说的观点,是指我国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认为代位继承人只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享有的继承权,该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代位继承人自己的固有权利享有的。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只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这是代位继承权发生的唯一的原因。
第二,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则不能代位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助较多的,可以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三,尽管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还是玄孙子女,其只能是代位继承或者再代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继承的份额,不能突破按支继承和子股衡平的原则。如果代位继承人也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也只能再代位取得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并非直接代位取得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第四,如果发生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杀害其父母的,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丧失了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这种情况是比较尴尬的,根据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既然代位继承权的权利来源于代位继承人的父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在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经丧失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还能代位取得其父母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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