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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如何界定?衡量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继承权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同时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扶养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相关条款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单纯从本条的文义理解,指的是继父母作为长辈对晚辈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没有包括继子女作为晚辈对长辈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如果是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那么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编的这个规定,统称叫扶养,而不是抚养,而且我们认为,继承编的扶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同辈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助。
综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继子女和继父母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对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体系解释。尽管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继父母作为长辈如果对晚辈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其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和排除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可以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更没有否定其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编规定的子女的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版宽泛,对于没有接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尽管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根据继承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应认定为继父母的子女,具有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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