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并非是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是股东之间约定的仲裁、或者法院管辖,也可以是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