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过程中,通过投其他家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是否有法律风险?首先需要评估该股东出资的股权有没有评估,实践中,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土地,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因非货币财产的特殊性,可能会受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大幅贬值,从而与约定的出资额有所差异。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时,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存在造假,当然构成出资不实,应当以现金补足;
但如果股东在出资时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是真实的,则后期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属于公司需要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那么就不需要补差。
当然,公司法领域更注重意思自治。若一开始股东之间约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无论何种原因无论何时出现贬值,出资人都需要承担补足差额出资的义务,那么该约定有效且需要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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