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是其中的关键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的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此种情形,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抚养方又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现让我们以案说法。
案件情况:
2010年,吴某(男)和刘某(女)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育有一子小吴,2015年双方因琐事协议离婚,约定小吴随父亲生活,母亲刘某不用支付任何抚养用。2018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抚养权变更为刘某,吴某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用。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吴随母亲共同生活,吴某也组成了新家庭。但是2021年初,吴某突然接到传票,
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吴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调解协议履行,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律师说法: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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