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作者: admin 2021-12-10 470人阅读
简述:(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2016-09-04

执行日期:2016-09-0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地区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律师说法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可能有的人不是很了解,可以简单的了解为是“民告官”,这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人,要有人出庭审理案件的,那么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一定要出庭应诉的?今天律赢时代网就
12-10 462人阅读
行政诉讼的时候行政机关能换出庭应诉负责人吗
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人,应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而有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无法出庭审理案件,那么行政诉讼的时候行政机关能换出庭应诉负责人吗?律赢时代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2-10 548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