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期间、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哺乳期被裁员需要赔偿多少钱?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裁员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赢时代网劳动纠纷律师点评:人类的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女职工在怀孕期及哺乳期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在该时期内解聘员工,即使单位面临破产或解散的特殊经营情况,对于处于该时期的女员工都会得到相比较其他员工的特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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