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离婚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离婚后很多人因为子女抚养费问题想要起诉,但是有些父母并不知道应该是以谁为起诉主体,那么抚养费纠纷原告应该是谁?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各基层法院争议比较大,做法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律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
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权利义务是相对应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产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不同的案件其具体案情不同,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纠纷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也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婚姻家庭律师点评:双方离婚时,需要对抚养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进行判决。我们认为,在双方协商抚养费而达成协议后,给付抚养费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需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起诉,由未成年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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