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SHARE
涉外继承中的特留分额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 * 转载须注明原创作者)
世界各国民法领域,为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都会适度限制遗嘱人处分财产自由,即特留份制度、必留份额或者叫做公益保留,以此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权利滥用。下面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教法系中各自继承法,尤其是涉及遗嘱继承相关的公益保留内容进行简单分享。
一、大陆法系国家财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额。
典型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国。
《法国民法典》规定:“特留份是法律规定在被称为特留份继承人的特定继承人受召唤并接受继承时,确保向其转移属于遗产的不带任何负担的财产与权利之部分.可处分的财产部分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应作为特留份的、死者可以自由地无偿处分的遗产与权利之部分。”
可见,法国继承法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分为两部分:一、为特留份,它是强制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划出后确保转移给特定继承人的无任何负担的财产权利,它实为遗产的一部分,有资格享有的仅限于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得请求特留份。且被继承人无权对特留份继承人进行选择,也无权处分。二、为可自由处分的遗产,是指遗产中扣除特留份后,死者可以自由无偿对其进行处分的部分。从性质上看,法国将特留份定性为继承权,非继承人不得享有,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权之人当然丧失特留份权。
《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的,该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向继承人请求特留份。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的价额的一半。被继承人的父母或配偶因死因处分而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他们有同一权利。”在德国,当特留份份额不足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向其他遗嘱继承人请求补足特留份。根据规定,特留份数额为法定应继份额的一半。特留份请求权在继承开始时发生,而且可以继承和转让。
二、英美法系国家财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额。
英美法系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大都确立了遗属供养制度,给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后仰靠其财产者一定的特留财产,作为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
英国1975年通过的《继承法》及1995年通过的《继承改革法》为具体操作规则的适当抚养制度。按其继承法,英国要求被继承人将其一定数额的财产遗留给配偶和子女,如果遗产全部被遗赠给他人,则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无效婚姻中的配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配偶、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可排除被继承人的遗嘱而继承部分遗产。同时,英国继承法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及不能自立生活的子女请求“财政津贴”的权利,均含有特留份的性质。而英国继承法对“财政津贴”的规定具有很大弹性,数额由法院因人、因时、因地而定,与我国继承法关于必留份的确定很相似。
在美国,在美国法中没有遗属供养制度,但不同的州分别选择适用寡妇产、鳏夫产、宅园份、动产先取份、临时家庭生活费、可选择份额等遗属保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或全部继承权。采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园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其对象均不是具体或特定的财产,实现方式都是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提取一定数额价值的财产。故其特留份为债权性质。家庭特留份还“可以以现款一次付清,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分期付清,家庭特留份是豁免财产,并优先于宅园特留份之外的其他债权受偿。”在权利顺序上,配偶优先于子女享有特留份。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判例法,因此公民财产继承中公益保留的形式更具有多样性,特留份权利的实现途径更多。
三、伊斯兰教法国家财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额。
根据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包含大量伊斯兰教国家,在涉外继承方面,伊斯兰教法国家典型的如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及印尼、马来西亚等南亚国家。其继承法以《古兰经》律例和圣训律例为基础,不同时代解释不尽相同。但都以遵循《古兰经》和圣训为原则,基本对继承中的公益保留也做了规定。
《古兰经》和圣训中也有不少具体规定。穆斯林立嘱者大都明确地将其财产的一部分用作遗赠或清偿所欠债务,或抵偿过去未予归还的他人的寄存物,或了却曾对他人承担的义务与许诺,或留给未成年子女应得的份额,或以财产的一部分周济亲戚和贫民,或转让财产所有权,用作宗教公产或社会公益事业等。
1)、逊尼派继承法的四个限制原则:(1)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2)直接或间接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者无权继承遗产。(3)非自由人无权继承自由人的遗产。(4)私生子无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2)、逊尼派继承法的三个排除原则:(1)卑亲优于尊亲,尊亲优于旁系,男子优于女子。 (2)同亡人关系更直接的排除较远的。如儿子与孙子同为卑亲,但儿子与亡人关系更直接,故排除孙子。(3)级第、亲疏完全相同的,按血缘关系远近决定是否有继承权。如同胞兄弟排除异母兄弟,异母兄弟排除同胞兄弟之子。由于实行排除原则,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中,唯有丈夫(或妻子)、儿子、女儿、父亲、母亲5类亲属为主要继承人,他们永远不被排除,并有权完全或部分地排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3)、什叶派传统继承法特点。主要典型的是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叙利亚等战乱国家,不承认遗嘱继承,不再照顾父系男性至亲的优先权,而仅以法定继承为依据。除亡人的遗偶(丈夫或妻子)作为固定不变的份额继承人外,其余继承人被划分为3个等级。第1等级为父母和直系子女;第2等级为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第3等级为叔伯舅其父母、子女。继承顺序是:三个等级之间实行排除原则,前一等级排除后一等级。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同亡人关系最密切者排除所有其他继承人。
现实中,受西方法制的影响,部分伊斯兰国家制定了新的继承法,有的国家还分别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与此相关的瓦克夫制度制定了新的单行法。但仍以传统继承法为基础,只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以使遗产继承更趋公正、合理。从总体上看,伊斯兰国家的遗产继承仍深受教法原则的制约和影响。
各法系国家大多对公民遗产继承中的公益保留做了规定,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一种手段或措施。需要根据适用的实体法具体规定,把遗嘱内容或法定继承与特留份的冲突妥善解决,遗嘱内容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
一份遗嘱,Will,必须保证true、legal、effective,也就是真实、合法、有效。无论涉及哪个国家和地区,只有留出法定特留份,照顾了相关公益保留之后,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执行,达到executable的程度。
(2021年11月1日吴广松于北京)
TEL:13801388103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