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帮孩子变更监护权
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兴市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将11岁的嘉嘉(化名)的抚养人由父亲变更为母亲。
2009年,嘉嘉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在嘉嘉的记忆中,父母经常吵架。2013年,嘉嘉的母亲向泰兴市法院提出了离婚诉求。当年,法院判决嘉嘉归父亲阿伟抚养。2020年11月,阿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案办理过程中,阿伟多次向检察官提及,如果自己被羁押,女儿就无人抚养照顾。得知情况后,检察官迅速与嘉嘉的母亲取得联系。2020年12月29日,阿伟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母亲将嘉嘉接回自己家中。
经调查,阿伟一直患有疾病,无法为嘉嘉提供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并不具备监护资格。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嘉嘉年满11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可以自主选择和谁生活。
今年1月,检察官找到嘉嘉,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向她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得知可以尊重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嘉嘉表示选择跟随母亲生活。随后,嘉嘉母亲向泰兴市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向泰兴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庭审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今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嘉嘉母亲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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