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10月26日下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办理的第二起支持起诉案件,也是继帮助小甜转学安置后另一项帮扶救助措施。武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依法重新指定其母亲担任监护人。
该院在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嫌疑人与妻子离婚,两人育有一女,面对父亲被刑事逮捕,母亲外嫁的情况,未成年人小甜已经成为无人抚养的事实孤儿,该院未检办案人员依法向小甜的母亲告知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小甜生父监护权的资格,小甜母亲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未检办案组随后深入当地派出所、村委会了解小甜母亲家庭情况,经调查核实该院认为其有监护条件,在听取小甜的意见后,该院决定支持起诉。
判决生效后小甜母亲露出久违的笑容,她说道:“我和孩子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感谢检察机关为孩子的生活带来新转机”。这一刻,我们都知道,为小甜所做的一切都值得,阳光应该照耀每一个角落,检察温度也应该覆盖和温暖每一个未成年人。未来,我们也会持续回访,把对孩子的关怀慰藉和权益保障做出长效,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
对于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撤销监护权等方式,依法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工作。下一步,该院将深入探索,充分发挥支持起诉检察职能,进一步从民事检察领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
(一)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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