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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录像这样立遗嘱等于无效

作者: 吕婧娇律师 2022-06-14 13419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告景某与杨某福为夫妻关系,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去世。2021年9月,原告得知杨某福留有遗嘱后,因对遗嘱效力产生纠纷,于2021年9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原告景某、被告杨某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

关于遗嘱的形式: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该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记载形式为打印件,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律师见证书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被告并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证明杨某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

法院判决:打印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中存在无杨某福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无见证人的肖像,无时间等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最终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

案件分析:打印遗嘱,是指打印遗嘱是使用电子设备书写电子文档后,通过打印机等设备输出书面文档,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完成签名、见证等程序而订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保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

录音遗嘱,是指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将原来《继承法》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增加规定了录像形式。并在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打印遗嘱在制作上虽然相对简单、规范、易于识别,但确存在真实性难辨的问题。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法院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的遗嘱一般都会慎重对待,审查严格。而录音录像遗嘱虽然能够更加直观的反映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但确存在保存方式相对复杂,容易通过剪辑、编辑被篡改的风险。法院对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审查也是相当之严格。

本案中,遗嘱人杨某福所立遗嘱中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并且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也都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而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某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和时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

律师建议:无论是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对自身财产的有效处分。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1)甘01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1)甘0121民初2731号

原告:景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3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与被告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去世。2021年9月,原告接到永登县公证处的电话,询问杨某福生前是否给原告留有遗嘱,现有杨某拿着杨某福的遗嘱来公证处确认效力。原告了解完相关材料后,认为遗嘱不是杨某福的真实意思,并且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遗嘱。遗嘱第二条2项处分的不是遗产,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属于无效内容。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辩称:一、从遗嘱的形式上来看,遗嘱合法有效。首先,杨某福在身前为立有效遗嘱,委托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对其遗嘱进行见证。2021年2月7日,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朱某律师、王某律师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上述立遗嘱的过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属打印遗嘱。其次,杨某福立遗嘱时,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该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之规定,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综上所述,从遗嘱的形式上来看,案涉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遗嘱。二、从遗嘱内容上来看,遗嘱合法有效。首先,关于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杨慧对杨某福所负之债权,属于被继承人所留合法债权。上述债权系杨某福身前合法所有的房屋,且在与景某结婚之前购买的婚前财产。杨某福出售上述房产所获房屋销售款项系其个人财产。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慧秀对杨某福之债权,系杨某福独自享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其次,关于杨某福退休金余额以及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应得费用,应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才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根据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应由遗属领取。但上述通知对于遗属的范围并未界定为非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实践中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按照继承处理已有先例。故此,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丧葬补助费等,有法律依据。故此,从内容上来看杨某福所立遗嘱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三、景某对杨某福有遗弃行为,其无权继承杨某福全部遗产及抚恤金等。景某与杨某福系夫妻关系,1980年左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后,景某与杨某福并无任何往来。在2019年时,由于杨某福身患癌症,且无人照料。景某伙同其女杨慧秀将杨某福以照料其生活出其看病为由诱骗至内蒙古。到内蒙古后,诱骗杨某福将其名下位于永登县房屋以极其不合理的底价转让给景某之女杨慧秀。上述房屋市价至少在50万左右。同时,景某又与杨某福办理了复婚手续。其后,景某及杨慧秀对杨水福的生活起居、病情不闻不问。杨某福无奈,逐从内蒙古返回被告处。其后,由被告对杨某福看病、照料。对于上述赡养费用景某、杨慧秀不闻不问。杨某福去世后,其丧事均由被告操持。被告通知景某、杨慧秀参加丧礼,但景某及杨慧秀置之不理,现发现老人身后有遗产了,便将被告诉至法院,于礼不符、于情不合。被告在照料杨某福及办理杨某福丧事时花费了大量的资金。景某作为杨某福法律上的妻子、杨慧秀作为杨某福法律上的子女,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抚养及赡养义务,对待身有重病且年事已高的杨某福不闻不问应属遗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之规定,其无权继承杨某福任何遗产。被告有权获得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彰显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该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记载形式为打印件,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律师见证书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被告并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证明杨某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原告另向法庭提交了与杨某福(已死亡)的结婚证,以证明原告为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对遗嘱效力产生纠纷,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向法庭提交遗嘱人杨某福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书,原告质证意见为该遗嘱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以及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不符合形式要件;录音录像的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某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也没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医嘱。被告辩称原告对杨某福存在遗弃行为,无权继承,但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庭对该事实无法确认。综上,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也存在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遗嘱人杨某福(已死亡)所立遗嘱无效。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石占萍

人民陪审员 汪玉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蒋玉婷打印、录像这样立遗嘱等于无效

案情简介:原告景某与杨某福为夫妻关系,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去世。2021年9月,原告得知杨某福留有遗嘱后,因对遗嘱效力产生纠纷,于2021年9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原告景某、被告杨某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

关于遗嘱的形式: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该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记载形式为打印件,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律师见证书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被告并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证明杨某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

法院判决:打印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中存在无杨某福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无见证人的肖像,无时间等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最终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

案件分析:打印遗嘱,是指打印遗嘱是使用电子设备书写电子文档后,通过打印机等设备输出书面文档,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完成签名、见证等程序而订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遗嘱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并签署年月日,以确保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见证人均在现场进行见证。

录音遗嘱,是指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将原来《继承法》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增加规定了录像形式。并在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打印遗嘱在制作上虽然相对简单、规范、易于识别,但确存在真实性难辨的问题。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法院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的遗嘱一般都会慎重对待,审查严格。而录音录像遗嘱虽然能够更加直观的反映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但确存在保存方式相对复杂,容易通过剪辑、编辑被篡改的风险。法院对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审查也是相当之严格。

本案中,遗嘱人杨某福所立遗嘱中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并且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也都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而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某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和时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

律师建议:无论是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避免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对自身财产的有效处分。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1)甘01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1)甘0121民初2731号

原告:景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3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与被告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梅,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杨某福于2021年8月1日去世。2021年9月,原告接到永登县公证处的电话,询问杨某福生前是否给原告留有遗嘱,现有杨某拿着杨某福的遗嘱来公证处确认效力。原告了解完相关材料后,认为遗嘱不是杨某福的真实意思,并且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遗嘱。遗嘱第二条2项处分的不是遗产,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属于无效内容。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辩称:一、从遗嘱的形式上来看,遗嘱合法有效。首先,杨某福在身前为立有效遗嘱,委托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对其遗嘱进行见证。2021年2月7日,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朱某律师、王某律师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上述立遗嘱的过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属打印遗嘱。其次,杨某福立遗嘱时,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该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之规定,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综上所述,从遗嘱的形式上来看,案涉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遗嘱。二、从遗嘱内容上来看,遗嘱合法有效。首先,关于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杨慧对杨某福所负之债权,属于被继承人所留合法债权。上述债权系杨某福身前合法所有的房屋,且在与景某结婚之前购买的婚前财产。杨某福出售上述房产所获房屋销售款项系其个人财产。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慧秀对杨某福之债权,系杨某福独自享有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其次,关于杨某福退休金余额以及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应得费用,应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才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根据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应由遗属领取。但上述通知对于遗属的范围并未界定为非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实践中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按照继承处理已有先例。故此,参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丧葬补助费等,有法律依据。故此,从内容上来看杨某福所立遗嘱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三、景某对杨某福有遗弃行为,其无权继承杨某福全部遗产及抚恤金等。景某与杨某福系夫妻关系,1980年左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后,景某与杨某福并无任何往来。在2019年时,由于杨某福身患癌症,且无人照料。景某伙同其女杨慧秀将杨某福以照料其生活出其看病为由诱骗至内蒙古。到内蒙古后,诱骗杨某福将其名下位于永登县房屋以极其不合理的底价转让给景某之女杨慧秀。上述房屋市价至少在50万左右。同时,景某又与杨某福办理了复婚手续。其后,景某及杨慧秀对杨水福的生活起居、病情不闻不问。杨某福无奈,逐从内蒙古返回被告处。其后,由被告对杨某福看病、照料。对于上述赡养费用景某、杨慧秀不闻不问。杨某福去世后,其丧事均由被告操持。被告通知景某、杨慧秀参加丧礼,但景某及杨慧秀置之不理,现发现老人身后有遗产了,便将被告诉至法院,于礼不符、于情不合。被告在照料杨某福及办理杨某福丧事时花费了大量的资金。景某作为杨某福法律上的妻子、杨慧秀作为杨某福法律上的子女,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抚养及赡养义务,对待身有重病且年事已高的杨某福不闻不问应属遗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之规定,其无权继承杨某福任何遗产。被告有权获得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彰显公平、正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遗嘱人杨某福于2021年2月7日所立的遗嘱一份及律师见证书一份,该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记载形式为打印件,遗嘱第二页由立遗嘱人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律师见证书杨某福、见证人朱某署名,由见证人王某签章。被告并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以证明杨某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原告另向法庭提交了与杨某福(已死亡)的结婚证,以证明原告为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对遗嘱效力产生纠纷,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向法庭提交遗嘱人杨某福所立遗嘱及律师见证书,原告质证意见为该遗嘱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两位见证人并未在第一页签字,以及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王某签章,不符合形式要件;录音录像的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各自的肖像、姓名、时间,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材料,杨某福并未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的肖像,也没有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医嘱。被告辩称原告对杨某福存在遗弃行为,无权继承,但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庭对该事实无法确认。综上,遗嘱人、见证人未在遗嘱第一页签名,且见证人王某仅有签章,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录音录像遗嘱也存在法定记录事项不完全的问题,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确认杨某福遗嘱内容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遗嘱人杨某福(已死亡)所立遗嘱无效。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石占萍

人民陪审员 汪玉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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