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要看,遗产继承的时间、以及遗嘱中有没有写明只归一方所有,《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中写明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这里面有个关键点,就是如何界定遗产继承的时间节点?是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时间在不在婚姻期间为准,还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在不在婚姻期间为准?通常情况下,大家一般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姻期间继承得到的遗产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认为,单纯看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当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在不在婚姻期间,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种观点认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那一刻起,财产成遗产,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享有了遗产继承权,但也仅仅是继承权,而不是遗产的所有权。所以,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夫妻婚姻期间,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写只归一方,同时离婚时已经继承得到了遗产的所有权,这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继承得到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在婚姻期间,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上,人已死,其主体消灭,“死人”是没有办法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那一刻起,遗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继承人所有,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婚姻期间,无论什么时候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在实际办案中,还会遇到,夫妻闹离婚,夫妻一方为了不让对方分到遗产,迟迟不去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或者干脆就放弃继承,那么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利这么做,这个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应该也明白了,以后再找机会跟大家专门分享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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