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时候,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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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情况符合以上受理范围,确实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当事人应向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呢?这就涉及到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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