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老年人更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之一,其人身、财产权利更应收到保护。下面从法院办理的一则案例,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了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侯老先生是被申请人小候的叔叔,小候与小郭是夫妻关系。侯老先生以前是单身,一直和哥哥、嫂子、侄子小候一起生活。候老先生单独有宅基地一处,房屋四间,准备在老年时依靠小候养老送终,自己的财产也将全部遗留给他。但自2003年小候一家搬进侯老先生的房屋后,竟然视侯老先生为眼中钉,经常蓄意制造不便与危险,如剪断房屋空调线、跟踪侯老先生、偷走身份证、户口本等。侯老先生2014年与岳女士结婚,小候认为没有经过他们同意,非常不满,开始辱骂、威胁、恐吓、跟踪侯老先生。2014年9月,小候、小郭无端挑衅,将侯老先生逼到墙角打,妻子岳女士气不过与他们理论时,竟被打断肋骨!2018年7月,侯老先生因脉管炎右下肢被截肢,生活更加不便,但小候竟然在台阶下面泼水,致侯老先生仰面摔倒,好在头撞在木门上,没有大碍。侯老先生己年近70,因长期受气诱发癫痫病多次住院。对于小候的暴力行为,侯老先生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侯老先生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不知何时会暴发何种不测。为此候老先生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事项为:禁止小候、小郭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侯老先生。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候、小郭对申请人侯老先生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候、小郭骚扰、跟踪、接触侯老先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律师说法】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家庭暴力行为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书面申请,若有困难,可口头申请。若当事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申请不需缴纳诉讼费,也无需提供担保。
三、法院如何裁决?
案件审理比照特别程序进行,是否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形式作出,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案例来源:(2022)京0108民保令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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