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童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因感情破裂,王先生与童女士于2014年1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随童女士共同生活。后王先生对王某是否其亲生,产生疑虑,于2019年9月17日王先生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与王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王先生为王某的生物学父亲”。得到鉴定结论后,王先生深受打击,认为童女士对其实施了欺诈性抚养长达8年时间,给王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童女士赔偿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共计155800元。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王先生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且王女士对此予以认可。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与原告没有亲生血缘关系的王某,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精神创伤,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认为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酌定赔偿2万元。王先生与王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所以其无抚养王某的法定义务。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被告女儿王某的部分抚养费,有权要求返还。根据王某的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等事实,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为抚养王某所实际负担的抚育费用30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王女士承担于法有据,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错误认识而将子女误认为是亲生子女并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因素。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本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子女的亲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受欺诈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欺诈性抚养损害了受欺诈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情况并结合女方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应彼此忠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是社会环境开放还是外界诱惑增多,成年人都应保持道德的底线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欺诈性抚养尤其会对未成年孩子收到心理和精神承受巨大压力,造成严重的伤害,请不要让无辜的孩子受到牵连。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7254号
王某1与童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7254号
原告:王某1,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童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英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因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2019年9月17日,原告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与王某2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9月23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不支持原告为王某2的生物学父亲。得到鉴定结论后,原告深受打击,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欺诈性抚养长达8年时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损失3000元,并返还抚养费112800元(自××××年××月××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按每月1200元标准计算),共计1558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将王某2的户籍从原告处迁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2014)甬宁岔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2,及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明原告非王某2生物学父亲,被告存在欺诈性抚养的事实。 3.鉴定费发票1份,拟证明因被告侵权造成原告鉴定费损失3000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非王某2生物学父亲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王某2。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9月23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根据原告的委托对原告与王某2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做出检验报告,不支持原告为王某2的生物学父亲。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原告与王某2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与原告没有亲生血缘关系的王某2,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精神创伤,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0000元。原告主张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王某2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故其无抚养王某2的法定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被告女儿王某2的部分抚养费,有权要求返还。根据王某2的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等事实,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为抚养王某2所实际负担的抚育费用30000元。户籍变更事宜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由当事人另行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某赔偿原告王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损失3000元,返还原告王某1负担的抚养费30000元,合计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童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995元,被告童某负担513元。
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腾龙
代书记员 葛夏洁。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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