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帮助众多客户起草婚内/夫妻财产协议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人对这类协议的理解存在问题,会提出一些可能会对自身不利或影响协议效力的要求。针对几种常见的误区,本文一一进行说明。
误区一:额外加设生效条件如再出轨/家暴/赌博就净身出户
普通老百姓正常过日子,没有特殊情况下,很少有人有意识去签财产协议,只有一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等情况的时候,另一方才有可能想到找律师起草婚内财产协议。
这个时候签订协议的目的是给双方一次机会,继续维持婚姻,但是如果过错方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双方就离婚让过错方净身出户。所以,在协议里面会要求加上标题中的条件——这是大错特错。
一方犯错乞求原谅是双方坐下来签财产协议的背景,但是这个背景不需要在财产协议中体现,自己知道就行了,有原因是正常的,没事谁签这个“不平等条约”呢。
画蛇添足的生效条件,会导致想要财产协议生效,还得满世界找过错方出轨/家暴/赌博的证据。双方闹的鸡犬不宁,发动人力物力满世界捉奸抓赌等也存在打架坐牢的风险,如果再抓不着证据,协议可能就白签了。
律师建议:婚内/夫妻财产协议只约定财产有哪些以及怎么分。财产产协议只说财产不说感情,不要额外添加生效条件,白纸黑字,即时生效。
误区二:财产全部归自己,要对方“净身出户”。
“好家伙,你竟敢出轨/家暴/赌博,那我可抓到你的小辫子不放,家里的钱都得归我,以后离婚你就光屁股走人”。
这是大多数人签财产协议的心理。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实际操作时不能把所有财产约定给一方,另一方毛都不剩。因为法律规定了双方的财产可以“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约定形式,唯独没有——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一无所有——这种方式。
所以,即使过错方再不堪、再可恨,双方协议进行财产约定时多少得给ta留一些。
如果我方名下财产非常多,对方名下没多少,就可以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对应上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符合规定又保住了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平分。
如果对方名下财产非常多,我方名下没有多少财产,那么可以把所有财产列明并约定好明确的份额,我方占60%,对方占40%等等。
律师建议:仇恨归仇恨,切勿被气愤冲晕头脑,在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中把所有财产约定给自己一个人不可取。这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规定,也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协议存在较高无效风险。
误区三:婚内/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才生效
本律师在代理一个离婚案件的时候,双方都认可婚内签署过夫妻财产协议书,但是男方认为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是双方自己私下签署的,未生效。
女方听了气得要跳起来,法官面无表情问:那是不是你自愿且亲笔签的?男方说是。法官再也没多问一句。我笑而不语……你说不生效就不生效,协议里面白纸黑字写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别人是瞎的?
协议一般在无特殊情况下,都是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有些协议书因为涉及到赠与或其他问题,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去做公证,但这是另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后续再写,本文不再展开。
律师建议:无论是婚内/夫妻财产协议,还是离婚协议或者任何协议,签署前一定经过深思熟虑,做好签字后就要履行约定的思想准备,不能签完事后反悔,找各种占不住脚的理由和借口意图推翻。法律和道德都不允许一个人说话不算话。
总 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资产也在逐渐丰富,一小部分人已经有了结婚前就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意识,另一部分人在结婚后出现问题时想起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不管何时在意识到需要签署协议的时候,一定对协议内容严格把关,不能想当然在书面协议中加、减要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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