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丧失继承权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5种情形,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排第一的,是不可饶恕的,是不能宽恕的,必然丧失继承权,就算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把遗产给实施故意杀害的行为人继承,照样可以认定这种遗嘱无效。
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特殊一点的案例,独生子张三故意杀害其母亲之后,张三的父亲也不幸去世,张三的姥姥姥爷和爷爷奶奶均先于其母亲、父亲去世,张三最后被判决并执行死刑,本案中都没有遗嘱,张三的父母遗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请问张三的配偶、张三的母亲的兄弟姐妹,谁能继承得到这套房子?
第一步是关于张三的母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张三因为杀害其母亲,对其母亲的遗产丧失继承权,母亲的遗产由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即由张三的父亲一人继承,张三的父亲因此继承得到了整套房子。
第二步是关于张三的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张三的父亲去世后,张三是其父亲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三杀害的是其母亲,张三并不必然因此丧失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按照这种观点,那么张三因此可以继承得到了整套房子。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张三杀害其母亲,怎么最终还是“变相”继承得到了“母亲的遗产”?,怎么还是没有丧失继承权。虽然结果是这样,但是大家要知道,张三最终继承的其实是“父亲的遗产”。
第三步是张三的遗产继承问题。既然这套房子都属于张三应当继承的遗产,那么,张三的配偶是张三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这套房子就这样属于张三的配偶一人继承所有。
如果张三的母亲的兄弟姐妹,在张三的母亲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有权主张适当分得遗产,适当分得遗产的数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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