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种互联网企业不断涌现,而996甚至更长的工时越来越普遍,全国各地加班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那么对于这种超时加班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者又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超时加班支付额外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果存在超时加班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项超时加班工资制度,通过强行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时,需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来提高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成本,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的选择,使其尽量减少加班,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在必要情况下不得不加班时,需支付较高的对价。笔者认为这也是限制用人单位肆意安排超时加班的基本制度。
适用举证责任妨碍规则来保障劳动者超时加班权益。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是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地位、法律意识、举证能力、掌握证据的主体、接近证据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规定了加班举证责任妨碍规则,即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前提下,劳动者初步举证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此项制度,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超时加班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用工,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及备案制度。此项规则兼具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使用人单位完善管理制度的功能。
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的协议无效。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情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签订一些条款,来限制劳动者的超时加班权益。例如,有的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写明:“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此种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加班劳动报酬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这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剥夺劳动者超时加班权益的限制。
当然,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有许多其他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超时加班权益,整个法律制度设计在于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以及加班获得报酬的权利,所有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用人单位的自觉,有赖于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更有赖于整个社会形成的健康工作及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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