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拨:此案是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但在该案件中律师起到的作用有二,一是在双方协议离婚阶段律师介入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将双方有关财产,主要是彩礼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阶段,民政局在该离婚协议中不予盖章确认,理由是其要求离婚协议中不能存在有关彩礼的内容,也不能存在有关管辖的约定,经律师协调,民政局同意保留其中返还彩礼的内容,要求对违约金内容进行删减,同时律师为双方准备了另外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补充约定返还彩礼的分期方式及逾期利息进行补充;二是在补充协议中增加协议管辖的条款,因女方晚某系云南某县城人员,如将来涉及到诉讼,男方需要去云南某县起诉,这将大大增加男方的维权成本,虽然有关身份关系的争议不适合约定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婚姻案件中有关财产的协议可以参照协议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该案件最终进行强制执行阶段,以上两点也使得当事人最终以较少的成本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件也再次证明婚姻家事律师不仅仅可以帮当事人事后诉讼维权,也可以在诉讼之前介入,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5589号
原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晚某,女,19**年*月**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某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应、吴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46000元及逾期利息3320元(其中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照月息2分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共计149320元。以后的利息应算至146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一条铂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或者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原告及其父母、亲戚(程荣宏)一同至被告老家提亲,根据被告及其父母的要求,当地嫁娶需要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彩礼,2019年1月12日至19日,原告及其父母先后通过向亲友借钱凑齐彩礼,共计向女方支付了176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原告父母给了被告一条铂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总计价值7000元)。××××年××月××日,原、被告在云南省盈江县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1月21日,被告跟随原告来安徽,婚后原、被告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自2019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便离开安徽。此后,双方一直协商离婚及彩礼、首饰返还事宜。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共同至庐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方自愿离婚后返还男方支付给女方的166000万元彩礼,2020年6月24日之前返还60000元,其余每月还8000元,直到还完为止。另男方给女方的金项链、金戒指也一并返还给男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双方就上述彩礼及首饰的返还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有关离婚协议约定彩礼返还事宜,如女方有任一期没有按时返还,视为所有彩礼返还时间全部到期,男方可就未返还的彩礼一并向女方主张,同时女方应以166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分向男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彩礼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另外,双方约定因该彩礼、首饰返还等财产发生争议需要起诉的,可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该补充协议并就被告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了书面约定。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经多次催促,仍敷衍、拖延,仅在2020年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父亲张某应的邮储银行转账20000元。原告家庭极其贫困,原告父亲系四级残疾人(视力),已被政府认定的低保户、贫困户。本案146000万元彩礼全部是原告家庭举债所借,至今尚未还清。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云南省盈江县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原告向被告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款。后被告随原告至原告家(安徽省庐江县)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原、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庐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前男方支付女方166000元彩礼,女方自愿离婚后返还给男方。2020年6月24日返还60000元,其余每月还8000元,直到还完为止。另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金项链、金戒指也一并返还给男方。当日,原、被告又签订了1份婚约财产协议,该婚约财产协议约定,有关彩礼、首饰返还事宜,双方同意按照在庐江县民政局签字并经该民政局盖章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执行。有关彩礼返还事宜,如女方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返还,视为所有彩礼返还时间全部到期,男方可就未返还的彩礼依法一并向女方主张,同时女方应以166000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月息2分向男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166000元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于2020年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父亲张某应的邮储银行汇款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2、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3、离婚协议、婚约财产协议;4、原告为支付被告彩礼款向徐某生、张某英、徐某四等人借款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5、原告将彩礼款交付给被告方的现场图片;6、庐江县罗河镇吉桥村委会证明及原告之父张某应残疾证。案涉证据均经庭审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上述涉案,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和婚约财产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的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返还原告彩礼款之义务,明显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46000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46000元及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2020年9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玉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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