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19年3月份通过网恋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交往期间,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原告主动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3次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7次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元。2020年11月双方因琐事分手。分手后,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双方系通过互联网认识,15万元款项发生在情人节、三八节、圣诞节和被告生日等日期,转款备注载有有“爱你"、“生日快乐"、“好想你"、“今生只爱你"、“亲爱的节日快乐"、“买鞋的"、“吃早点的"等赠与附言。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上述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男方主动给女方的转款,原告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证据不足。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不是所有都和本案一样不予支持,应分情况予以退还。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等,为经济价值不大,但是对于乙方有重大精神利益的,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由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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