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进入社会之后,劳动者少不了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很多情况下,许多人并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中途可能会被解雇。那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方面是如何解释的呢?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说,合同约束的是双方或者多方人员,而不会单单只是维护某一方的利益。大家以后在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和公司维护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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