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养子(女 协商,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养关系协议,并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
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 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