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一起案件中,开发商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及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为业主办理初始登记及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我们不能小看这笔违约金的数额,当房产价值越高时,逾期天数越长违约金积累会越高。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房屋产权登记应当以实际交房时间向后推移730天为准,并且业主并没有给开发商代办房屋产权的授权委托,开发商也无法办理业主的分户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案件分析,开发商因延期交房,导致了实际交房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那办理初始登记日期是否就可以顺延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日期是固定的,并不以是否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开发商主张的以实际交房日期向后推移720天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这里我们要提醒房屋买受人注意,如果合同中约定办理登记日期以实际交房日为起算点的,那么开发商很可能已经有延期交房及延期办理相关登记的准备了,很可能对今后房屋买受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
另一个问题是,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分户产权是否合理?从表面上看,开发商主张的也符合逻辑,但仔细分析一下,就更清楚这个问题了。业主分户产权登记是以开发商办理完毕楼栋初始登记为前提的,即使取得了业主办理分户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手续,开发商没有办理完毕初始登记,同样不能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所以开发商的抗辩主张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办证逻辑。其次,开发商有义务提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提供的相关手续,即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但这也是开发商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当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在没有通知业主办理授权委托及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结合前述案例我们要知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不是小事,如果房屋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明时,会对买受人对房屋行使买卖、继承、抵押、赠与等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正是通过诉讼才可以促使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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