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离职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然而有的公司因为保密性较高,在离职跳槽之后,被原公司要求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要求其恪守商业秘密。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赢时代网劳动纠纷律师点评:现代商业竞争是比较激烈的,每个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都会了解到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劳动者离职后,向其他公司透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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