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外出务工时,首先要弄明白,招聘自己的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因为不同的招聘主体,我们的报酬和保障都是不同的,用人单位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我们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了,但是如果只为他人个人工作,这种关系就是劳务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二、劳务关系可以辞退吗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务关系不可以辞退的,终止劳务关系的,双方应该解除劳务合同,而不是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纠纷律师点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字面上看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区别是非常巨大的。概括来说: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劳动者与劳务提供者相较于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劳务关系的主体存在不同;劳动者与劳务提供的社会保障不同;发生争议后,处理争议的方式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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