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在公司工作的话,那么工作了一年之后一般都是有权利享受年假的,那么如果有的公司没有年假,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接下来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公司规定员工不享受年假的话,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工资报酬的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纠纷律师点评: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的待遇,如果公司不按照员工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因员工年假产生纠纷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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