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期限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准,但要兼顾合理性。当所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服务期短于或等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短于或者等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期满后按劳动合同正常处理。
2、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7条对此作了规定。
3、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权?
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服务期间约定,进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若要求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用人单位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第二种观点,服务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用人单位享有对服务期的绝对权利,因此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前放弃服务期,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过错,而是用人单位放弃行使权利,劳动者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或返还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7条对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亦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风险防范而言,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服务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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