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3226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50年4月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超,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株洲市戴家岭芙蓉冲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22599596X。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2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江源。
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株洲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