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证据:1.病历资料;2.住院费用清单。
说明:以病历、清单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三、营养费
30元至50元/天×住院天数(或依法酌定或鉴定的营养期)
说明: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可参照司法鉴定协会三期评定准则酌定或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误工费
误工天数:
1.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2.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3.无法按照医嘱确定误工期的,可依法酌定或鉴定误工期
有固定收入的: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1.能证明实际从事行业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2.无法证明从事行业的,可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五、护理费
1、护理人误工收入
2.雇佣护工实际合理支出
说明:1.护理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雇佣护工的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护理人无收入或不能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除外。
3.护理期限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根据司法鉴定协会三期评定准则酌定或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特殊情形:定残后长期康复护理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护理年限×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有残疾辅助器具的上述比例可根据情况调整)×护理人数-证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说明:1.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护理费的,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可对护理依赖程度予以调整。
2.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但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最长不超过20年,年满60周岁的,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超过上述期限,受害人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的,确需护理的,应判令继续支付5-10年护理费。3.定残后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需多人除外。
六、就医交通费
有票据据实计算,无票据酌定。
七、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日标准计算。
八、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九、残疾赔偿金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说明:1.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十、死亡赔偿金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系数
说明:1.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
3.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8.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分别乘以上述计算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十二、丧葬费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三、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交通费:
凭交通费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应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宿费: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应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误工费: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说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损害后果主要指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受伤严重影响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可酌情考虑数额。
十级伤残一般5000元,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酌减。
十五、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说明:1.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约定免责。
十六、财产损失
根据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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