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刘丛律师:买房时一定要按照房本上登记的名字来签合同吗
案例回顾
2015年6月,买房人小黄与卖方王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定金。
因为当时房本上的产权人仍是王二已经过世的母亲邓某,王二就在卖方签名处写了邓某的名字,在代理人签名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房价涨的厉害,王二想毁约,不同意继续卖房了。
小黄诉至法院,要求王二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没想到法院认定该合同不成立,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裁判观点
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卖方是邓某,签约时邓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购房合同》并未成立。
律师说法
1、我们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不能以已经去世人的名义签合同。否则,有合同不成立的法律风险。本案中,最稳妥的办法是,等到王二办完继承手续,房本变更成王二的名字后,双方再签订《购房合同》。
2、虽然因为合同主体不合法,小杨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但是对于合同的不成立,卖方王二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小黄可以起诉王二,要求他赔偿损失,并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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